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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文件的通知

  本市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愿意接受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也可以作为实施对象。
  三、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指导。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和变化趋势,进行职业需求预测,指导有关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设置相应的专业。对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的人员,进行职业指导,介绍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正确地选择专业和职业。
  (二)职业培训。
  1.培训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搞好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
  2.培训类型与期限。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分为职业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职专业助学。培训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职业技能培训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初、高中毕业生均可参加,培训期限为1至2年;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可按再就业培训有关规定执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技工学校为主,中专、职业高中等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自愿参加,限定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免试登记入学,培训期限为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职专业助学由高等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联合开展助学活动,高等学校承担专业理论助学任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主要以培训高中毕业生为主,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符合招生条件的,也可参加,培训期限为2至3年。
  3.培训内容。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根据培训类型的不同确定培训内容。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以及适应市场竞争能力的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学员的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市场竞争就业观念。
  4.培训形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采取全日制形式,培训过程可采取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知识,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形式。
  5、毕(结)业与职业资格认定。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结束时,应对学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学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并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取得毕(结)业证书。其中,技术职业(工种)毕(结)业生需同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免试登记入学接受技工学校教育或者其他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员,实行学时制与学分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学员修满学时并取得规定学分后,核发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者相关教育的毕业证书。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职专业助学的学员,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并按照有关规定考核鉴定合格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大专学历证书。
  (三)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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