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
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连同
《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四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委 市人事局
市计委 市经委 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关于北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有关劳动者就业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精神,本市实施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就业准入控制为主要措施、其他相应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本市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质量,使“先培训、后就业”原则制度化,有效调控劳动力供求关系,缓解就业压力,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为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目标
从2000年起,本市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城乡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进行1至3年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后,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二、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