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8日)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价(事)字〔2000〕103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0年三月七日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管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执行,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工作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级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实行级别制,按机构资质条件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价格鉴定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乙级价格鉴定机构可在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及规定价格鉴定宗标的额度内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第四条 乙级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具有三名以上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具有三名以上经济、会计或建筑工程类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