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查处和纠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坚决纠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上的违纪违规行为,是保证我区扶贫开发事业健康发展、确保扶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的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一定要扎扎实实抓好这项工作。
(一)从现在起,要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审计。要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重点是对用扶贫资金搞非扶贫项目的审计和清理。
(二)严格审计执法。对审计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以保证国家对扶贫开发的投入。处理原则:
1、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不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到位的,责成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2、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和个人,凡是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在2000年6月底前如数清退或追回,到期仍追不回的,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对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对私分、转移扶贫资金和利用扶贫资金为个人或亲友牟取私利的,除追还资金外,有关部门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4、对不是由于自然灾害等意外原因而造成项目失效、扶贫资金损失的,要总结检查原因,如有个人责任的,追究项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纠正和处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处理、谁借钱谁负责收回、哪个单位的问题哪个单位负责处理、哪位领导分管哪位领导负责督办”的原则进行。
(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清查违纪违规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单位、金额以及处理结果的情况用书面形式,于2000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将组织工作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要建章立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的各项办法和规定,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要对职责范围内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坚决堵塞滥用扶贫资金的漏洞。今后,对使用管理扶贫资金失当,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使国家各项扶贫资金按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要坚持扶贫资金“四到县”(任务到县、责任到县、资金指标到县、项目审批权力到县)的原则。项目一旦确定,资金跟项目走,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进度核拨资金。财政扶贫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作为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并认真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