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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0〕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解决我区贫困群众温饱问题,投入了大量的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总的来说,我区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在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上大多数是做得好的,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也有部分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扶贫资金,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违规违纪现象十分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全区扶贫攻坚任务的胜利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市、县一定要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高度重视我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1999年上半年,财政部、审计署和自治区审计厅对我区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审计,从检查审计出来的问题看,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如有的资金管理部门将扶贫资金用于平衡本地的财政预算发工资,有的挪用购买小汽车、建住房和办公用房,有的借给下属公司做生意,有的用于支付管理费和招待费;二是将扶贫资金转定期存款不入帐,利息转“小金库”;三是一些部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四是扶贫贷款到期回收率低,贷款手续不落实,在转贷中擅自缩短贷款使用期限,层层增收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五是一些部门全局观念淡薄,处理问题过多地强调本部门、本系统利益,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投资效益低。
  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的规定,性质是极其严重的。国家扶贫资金是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直接关系到我区几百万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区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的实现。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也就等于增加了扶贫投入。如果管理不善,随意挤占、挪用、贪污扶贫专项资金,即使国家投入再多的资金也发挥不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十分珍惜扶贫资金,强化监督和管理,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效益,让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区各族人民群众放心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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