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由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职代会组织企业职工采取推选、无记名投票等方法产生人选;
--竞争上岗。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开企业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和参加竞争的资格条件,通过对参与竞争者进行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领导集体讨论确定人选;
--市场招聘。由企业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根据企业的需要,推荐经理人选。
8.加快培育企业领导人才市场。市企业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和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分别隶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管理。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企业领导人才信息收集、素质测评、任职资格考核、业绩档案管理组织培训、向企业推荐合格领导人员等工作,积极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努力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9.逐步推行经理任职资格制度。担任企业经理职务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并须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由市具有相应职责的有关机构测评确认。
四、完善约束机制,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
10.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市国资委派出,代表市政府对授权经营机构行使监督权力。主要任务是对企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进行检查和评价,根据稽察结果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每一名稽察特派员和若干名稽察特派员助理组成一个稽察组,负责2-3个授权经营机构的稽察工作。稽察特派员原则上从市委管理的干部中选任,其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11.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按照“谁出资、谁派出”的原则,授权经营机构由国资委直接派出。监事会成员由有关机构和职工的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监事会主席由派出机构指定。监事会对派出机构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外派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听取和审查企业财务预算安排和财务报告,审议重大投资决策,审查企业资产处置,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命及奖惩提出建议,监督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等。监事会成员的工资、费用由派出机构支付。
在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前的过渡期内,对授权经营机构派出监事会和稽察特派员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报国资委备案。
12.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授权经营机构向所属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对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日常监督。财务总监依法进入董事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兼任所驻企业董事以外的任何实职,其工资福利由委派方负责,不准在所驻企业领取任何报酬。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定期进行轮换。企业规定限额的资金支取和调拨,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才能生效。
13.实行国有产权代表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国资委向授权经营机构委派的董事长,授权经营机构向其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委派的董事长和向参股企业委派的董事,是国有产权代表。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有贷款担保、分配方案等对出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国有产权代表向委派单位报告重大事项时,必须表明个人所报告事项的意见;在企业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产权单位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表明态度。
14.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授权经营机构领导人员要与国资委签定任期责任书,授权经营机构所属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要与授权经营机构签定任期责任书。任何责任书要写明任职期限、岗位责权和报酬。
15.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产权单位要以任期责任书为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大经济事项考核和任期考核,并按照“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考核内容要根据不同岗位有所侧重,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及时公布。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奖惩,并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对经营业绩好的,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经营业绩差的,要加大惩处的力度。对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企业连续2年增加新亏损的,不得续任;不能实现任期目标的,必须离职;对长期不能扭亏转盈或明显减亏的,领导班子要进行改组;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因决策失误被撤职的,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6.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企业领导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到本人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