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区、县级市党委管理本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纪检书记,监事会主席,稽察特派员;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管理所属原可视为局级和局级企业的领导班子,由新成立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会提名,按授权经营的大集团领导班子的同样程序任免;
--授权经营机构管理其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
--授权经营机构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依据“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其独资、控股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主要成员;
--授权经营机构及其它企业依出资额比例,向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
--董事、监事除出资方委派外,可聘请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职工兼任。
3.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前,市政府授权经营机构的领导人员产生和任免程序。
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纪检书记,监事会主席和稽察特派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主管部门工委共同考察,征求市国资委和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委审定。
4.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后,市政府授权经营机构的领导人员产生和任免程序。
--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征求市国资委和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委审定,其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市国资委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审定,由市政府任免。
--授权经营机构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市国资委和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委审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授权经营机构的董事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党委考察,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监事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
--授权经营机构的纪检书记由党委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市纪委意见,报市委审定;工会主席由党委提出人选,征求市总工会意见,市委组织部和市总工会共同考察,报市总工会党组同意,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
--授权经营机构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人选,党委考察,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授权经营机构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由授权经营机构依照《
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授权经营机构及其所投资的各类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用前均需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按照企业类别,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待遇
5.按照政企公开的原则,以企业类别确定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待遇。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后,企业领导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按企业类别重新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原有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调入党政机关的,以其所在企业的类别及在企业担任的职务(或原定行政级别)、本人的业绩表现作为确定新岗位行政级别的参考。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原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岗位确定。
6.企业领导人员涉及看文件、参加会议等政治待遇的,按企业类别而定。由市政府直接授权的经营机构按市直属单位执行。涉及办理出国出境、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由各个授权经营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拓宽选拔渠道,改革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
7.可根据企业类别和岗位要求,分别采取以下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并实行聘任制或任期制。
--公开招聘。由企业向社会公开企业领导岗位空缺情况和应聘的资格条件,通过对应聘者进行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确定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