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确认价80%以下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凡涉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所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等事项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
1.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净收入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或国有法人)出资转让的净收入,30%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交市统一安排,综合使用;余下70%留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安排使用。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税后利润,扣除经批准弥补的亏损,按规定提取的单项留利用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20%,余下80%留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安排使用。
(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完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
(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应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
(七)履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单位的职责,按照规定编制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支预算、资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并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或报送。
(八)人事管理。按照“党管干部”原则与《
公司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具体按《广州市深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执行。
八、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奖惩
市国资委实行每年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进行营运业绩的考核、评价、奖惩。
(一)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体系。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社会贡献率等有关指标。
(二)考核、评价的程序和方式。委托独立、公正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临时考核小组,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局对其经营者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三)试行奖励办法。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会、经营者完成责任期内经济指标的,在国资收益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如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发挥不了授权经营机构作用或未按规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取消其授权资格。
九、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资产重组、兼并、关闭、破产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资产重组、兼并、关闭、破产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提出,国资局会同主管委办及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市国资委决定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实施破产的,应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依据产权关系,调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
1.建立和完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政府授权经营机构(包括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同)营运--企业经营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后,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而是按管资产和管理人相结合的要求,依据产权关系,实行谁出资谁管理。
2.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
公司法》的要求,依据产权关系,理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