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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受市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的国有全资企业组建、关闭、破产或整体转让方案,批准或决定所属全资国有企业租赁、承包等经营活动。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确定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
  (五)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参加控股、参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等产权管理组织;聘任所属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者。
  (六)制订基层企业的资产效益考核指标,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对经营者实施奖惩。
  (七)审查、汇总、合并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报表,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
  (八)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规模原则。有一定数量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资产总额一般应在50亿元以上。
  2.专业原则。必须符合市的产业规划,产品结构合理,以不重复、不类同组建为原则,并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规模经济效益。
  3.发展原则。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优势。
  4.优化原则。体现资源优化组合、合理配置,有利于打破行业界限,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经营。
  (二)组建方法。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可先在工业系统进行试点,并在商贸旅游、城建、交通等系统逐步成立若干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组建方法如下:
  1.对产权关系清晰、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具有雄厚资本实力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2.对现有的部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要按产品、产业结构进行调整、重组、改组后授权经营。
  3.由市国资委提出组建一些新的专业性、综合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三)程序。
  1.根据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提出的组建意见,由拟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国资局草拟组建方案。
  2.市国资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提交市国资委审批。
  3.由市国资局牵头组织有关委办和工商、财政等部门论证通过《公司章程》。
  4.委托中介机构对拟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对财政部门核实的不良资产,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政策规定可作冲销国有净资产处理。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界定国有资产,并办理国有资产授权手续。
  6.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权利。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中心,包括:投资决策、资产收益、资产处置、人事管理等权力。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对外投资可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有关投资项目在向审批机构申报的同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向其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代表出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三)有权向境内、外转让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国有产权,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转让国有产权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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