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市国资委是我市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总代表,代表政府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对市所管辖的全部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负有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并直接管理、监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和布局。
2.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批准市资产经营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则、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重大收益运用计划和受理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3.确认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资格。
4.编制全市政府预算中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5.牵头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聘请社会专业人士组成外派监事会,审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评价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参与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审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列席董事会会议以及对有关事项、人员提出询问和奖惩的建议。
6.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派驻监事会或稽察特派员,在过渡期内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报国资委备案。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广州市所管辖的市内外、境内外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省和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
2.参与组建本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型和经营控股型公司,审核国有产权营运主体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报请市国资委批准授权。
3.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产权变动等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市外、境外的国有资产。
4.组织收缴国有资产收益,拟定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方案。
5.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6.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
7.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考核和评价授权企业国有资产的营运情况。
8.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有资源性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9.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10.指导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的管理。
11.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以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主要职责
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集团公司,是市国资委授权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特殊企业法人,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股权,对其他公司或企业实行控股,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代表市国资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出资人的权利。
(一)受市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经营管理所属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组织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执行国家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制度。
(二)按照市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组织运用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控股、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