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
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
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
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0〕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四日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建立和完善以产权为纽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广州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和《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精神,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从广州的实际出发,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国资委(国资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的过渡期内暂由市国资委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进行直接监督和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的原则
(一)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将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和政府的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市国资委或其办事机构专司总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行使具体企业、项目的投资经营职能,而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由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行使这一职能。
(二)实行两权分离原则: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在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落实和保障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
(三)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总代表,享有所有者权益,负责收取国有资产收益。
(四)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以党管干部原则与《
公司法》依法选择、管理企业经营者原则相结合。
三、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就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的保值增值体系,包括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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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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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
│ │ └──────┤(市国资委的办事机构,├─┐
│ │ │市委、市政府专司国有资│ │
│ │ │产管理职能机构)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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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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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 │资源性国│ │区、县级市国││
│国有资产管理││营机构 │ │有资产管│ │有资产管理委││
│机构 ││(包括若干个综│ │理机构 │ │员会 ││
│ ││合性国有资产经│ └────┘ │ ││
└──────┘│营公司、若干个│ └─┬────┘│
│专业性国有资产│ │┌────┘
│经营公司、大型│ ││
│企业或企业集团│ ││
│公司) │ ││
└───┬───┘ ││
│ ┌─┴┴───┐
┌─┴──┐ │区、县级市国│
│全资企业│ │有资产管理机│
│控股企业│ │构 │
│参股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