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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国家已有新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照肃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理,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必须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是:
  (一)国家、省列重大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建设项目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
  (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出资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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