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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实行住房补贴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一)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实、划转工作,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比照住房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
  申请住房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
  (二)经核准确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额,记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不发现金。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三)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偿还购房抵押贷款本息,不得用于其它消费。实行住房补贴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购房时可提出申请,经房改部门批准,按规定使用本人户名下的住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九、暂不具备条件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8〕10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宁政发〔1999〕17号)的规定,采取扶持政策,继续提倡集资、合作建房,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大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力度,依法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展住房金融,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切实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企业房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企业,职工收入已包含了住房消费含量,具备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支付能力,不应再发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略高于4倍的企业,可采取一次性补贴或提高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的具体方式;新建国有企业和所有新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要直接实行住房货币工资分配。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市、县人民政府房改、监察部门要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包括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职务(职称)、工龄、住房产权、面积等情况〕进行普查,清理、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各实施单位根据出台的住房补贴方案,确定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核算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额度,经当地房改部门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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