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实行住房补贴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国务院房改《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
  (三)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无房职工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不达标职工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职工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含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面积的差额计算;双职工家庭由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计算。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职工住房补贴额适时调整,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一)一次性发放。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给职工。购房职工工作年限达到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购房职工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年限的,可一次性发给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差额部分按月发放。
  (二)按月发放。将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在规定的补贴年限内按月发给职工。
  六、发放住房补贴执行下列规定
  (一)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如职务(职称)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变动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补贴。职工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二)夫妇中有一方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双方都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
  (三)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
  (四)对已按过去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参加房改购房,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市场价计算的,住房面积标准调整后,不退房款,以新的住房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五)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的,不得领取住房补贴;领取住房补贴的,从领取之日起,按商品租金计租。
  (六)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的,从结婚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首先由原财政划转的用于住房维修、建房的资金、售房款及单位自有资金共同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按照差额补助的比例予以核拨。企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售房款、住房折旧、公益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
  八、住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