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关于全区实行住房补贴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4号 2000年1月18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实行住房补贴的指导性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实行住房补贴的指导性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8〕109号)精神,现就住房补贴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应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住房补贴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部分市、县由于行政区域内中直、区直大型企业职工工资较高,使该地区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可将这些地区与市、县列开,分别计算房价收入比,确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对象
(一)无房职工。
(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上述两类对象均含离退休人员。
三、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6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局)级,1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正省级,230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
(一)住房补贴标准依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工资水平等因素测定。
(二)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根据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