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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应缴纳税款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由卖方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市、县没有标定地价资料的,由卖方暂按房屋成交价的1-2%缴纳。
  (三)收益分配
  1、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卖方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其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
  每平方米成交价低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1.5倍(含1.5倍)的部分,不缴纳所得收益;高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1.5倍,但低于其3倍(含3倍)的部分,由卖方按10%缴纳所得收益;高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3倍以上的部分,由卖方按30%缴纳所得收益。
  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所得收益。
  2、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收益全部归卖方所有。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和所得收益的上交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买卖程序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卖方向市、县房改办提交按规定填写的下列材料: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前,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二)市、县房改办批准后,买卖双方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过户等手续。
  (三)买方持交易过户凭证向市、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责任以及维修基金方式不变,买卖双方与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卖方个人原缴纳的维修基金本金或所剩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市、县实际情况的试行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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