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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9〕176号 1999年12月2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存量住房流通,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依法取得全部产权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房改办)负责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具体办理准入资格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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