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第八条 企业利用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放的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渣排放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鼓励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投入建设市场使用。
第十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规程、规范和通用图集。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得扩建、改建和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第十三条 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砖混结构非承重墙以及各种建筑围墙和临时建筑,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四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及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当预缴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专项费用(以下简称墙改专项费用)。
墙改专项费用由各级墙改办委托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代征,解入同级墙改办开设的财政专户。
墙改专项费用的征收范围及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物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工程免缴墙改专项费用:
(一)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及城市供暖、供气工程设施;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三)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四)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墙改专项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坐支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