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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1997〕18号)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重庆市最低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1997—199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0元、190元、170元、150元。
  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执行每月210元标准。
  (二)巴南区、渝北区、双桥区、万盛区、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龙宝区、天城区、五桥区执行每月190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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