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2日)废止(原因:2000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定权限和程序,该规定已经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7年8月10日 渝府令〔199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制定规章的效率和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制定规章: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行政工作的实际,在职权范围内需要制定规章的。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坚持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坚持富民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简化办事程序,减轻相对人负担,提高行政效能;
(四)坚持政令统一,服从全局利益,不得片面扩大部门权利、谋求部门利益;
(五)坚持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六)言简意赅,内容准确、规范,可操作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