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一般竹类,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贵竹类,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楠竹类砍伐的每根20~50元。
第六条 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移植的10~15元,铲除的30~40元。
第七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五至十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八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5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第九条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旧城改造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渝中区为3000~5000元;
(二)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为2000~4000元;
(三)双桥区、万盛区、合川市、江津市、永川市、万县移民开发区、黔江开发区和涪陵区为1500~3000元;
(四)其他市县地区为800~1500元。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能按所占面积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的,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4000~5000元;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00~3000元。附属设施的经济赔偿,按现行造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