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1998年5月8日 渝府令〔1998〕14)
第一条 根据《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1~3元计算;
(二)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5~1元计算。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
第三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50元,砍伐的200元;树干胸径为30厘米以下,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20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40元。
(二)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250元,砍伐的1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1050元,砍伐的3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四)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二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三倍计算。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花灌木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