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5日)废止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1998年6月1日 渝府令〔1998〕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尽可能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及县(市)城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并承担除四害所需经费。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街道(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主管本辖区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效果监测,各级主管部门应抓好所属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对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控制与处理
第七条 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或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以下防制工作: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收集、运输应做到密闭化,日产日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