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
(1998年6月1日 渝府令〔1998〕20号)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防止中小学生辍学流失,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学校、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均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基础教育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岗位责任制,负责并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读满修业年限。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必备的办学条件,合理布局中小学校,便利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撤并、停办初中、小学。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
每年四月和十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中小学生流失情况。学生无故连续三天未到校,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使学生及时返校。
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中小学在校学生巩固率作为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并公平对待全体学生,不歧视、厌弃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教育,严禁以大欺小、以强凌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