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取代,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综合整治的通告
(1998年6月1日 渝府令〔1998〕22)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综合整治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综合整治工作。区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市容综合整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市容综合整治工作。
三、禁止在城市主干道、繁华窗口地区、学校及国家机关周边区域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对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违章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章乱堆放、搭建的,责令自行拆除,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在临街房屋的阳台、屋顶和墙体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市容环境的物品。乱堆、乱挂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主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和各类标牌、张挂户外宣传品,必须依法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做到定期维修、油饰,保持外型美观,到期拆除。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和乱张贴、张挂户外宣传品;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上悬挂过街横幅。
乱贴、乱挂宣传品,悬挂过街横幅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核批准在主城区乱设置户外广告和标牌,乱张挂户外宣传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