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日)废止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日 渝府令〔1998〕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市政、公用、卫生、水利、规划、港口、港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危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区的设置
第七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八条 长江、嘉陵江重庆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水厂取水口上游200米至下游5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江心为界,下同)为一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