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及痴呆患者,经过选举小组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选举资格登记名单应在投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举资格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选举小组提出,村选举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答复。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候选人由本村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至3人。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认真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法纪、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五)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名;
(二)村民自荐,并由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村民附议提名;
(三)村民代表会议提名或采取预选方式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
第十九条 所有候选人的提名名单,于选举日15日前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选举小组应向村民普遍征求意见,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前5日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通过预选方式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
第二十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向选民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和投票选举的有关注意事项;
(三)印制选票,并加盖印章;
(四)选举日前,村选举小组认真核实选民人数(能参加投票人数、代为投票人数、不能参加投票人数),准备好票箱,布置好会场,落实好投票的各项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