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的村选举小组主持。村选举小组一般由5人至7人组成。村选举小组成员应报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村选举小组在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村民选举资格名单;
(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
(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村选举小组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村民选举资格登记
第九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证明为准。
第十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举资格登记。
第十一条 具有选举资格,承担村民义务,本人要求或征得同意登记的下列人员应予登记:
(一)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村超过1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户口农转非后,因本村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同意长期留居本村的;
(三)乡镇政府下派的挂职干部及本村引进的村委会工作人员;
(四)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定居本村的离退休人员和回乡人员。
(五)外来本村兴办经济实体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迁离本村超过1年未承担村民义务而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人员,村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雇佣的外来人员,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举资格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举资格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举资格登记后死亡、户口迁出本村的村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举资格登记名单上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