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选举资格登记名单应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举资格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日前向居委会选举小组提出,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采取由户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名至3名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方式的,可以只对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选举资格登记,并按时张榜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至3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法纪、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五)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组织居民群众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在50岁以下。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提名;
(二)居民自荐,并由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附议提名;
(三)居民代表会议提名或采取预选方式确定候选人。
第二十条 所有候选人的提名名单,于选举日15日前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向居民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居民小组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进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前5日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通过预选方式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向选民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和投票选举的有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