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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三)坚持并完善外商和港、澳、台、侨商投资企业的“一站式”办公制度。逐步推行整个外来投资企业的“一站式”办公制度,通过“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一个中心投诉”,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优化口岸管理,按照国际惯例要求,配置客货出入境检查检验流程,对货物检查检验实施一条龙联合办公制度,创造方便快捷、文明礼貌的通关环境。
  六、努力做好投资服务
  (一)加快能源、交通、通信、市政等设施建设,保证投资者建设、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条件。对影响重点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问题,有关行政机关须尽快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解决。
  (二)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后续服务。对重点投资项目,由各级政府招商引资机构、外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三)采取有效措施,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金融、劳务、会计、评估、咨询、法律等各类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切实改进作风,提高服务水平,为外来投资者在出入境、居留、子女就学、生活娱乐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解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七、强化监督制约措施
  (一)违反本决定第一、三、四、五条规定的,按层级管辖原则,由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同级政府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复议和请求赔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违反本决定第二条规定,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无条件退赔,无法退赔的,由财政或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设置收费项目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同级政府依法予以撤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违反本决定第六条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会同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管理质量及办事效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检查评议并公开通报检查评议结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典型事件,要组织公开听证会议,及时予以处理。
  (五)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要敢于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可根据本决定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各种方式向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外来投资企业可统一向政府招商引资机构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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