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敲诈勒索。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对所有行政机关的业务支出,根据其支出范围,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不得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
四、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务决策,应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需由广大市民知晓的重大政务信息,应通过新闻传媒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行政机关均应在1999年1月1日前设置公开电话,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电话咨询、查询和举报服务。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应在1999年1月1日前挂牌办公,具体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并在执法活动中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文明执法。
(四)行政机关要在1999年1月1日前完成本机关“办事指南”的制作,准确地标明本机关办公地点、主要职责、办事程序、所需资料、办事时限、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项内容,无偿提供给前来咨询、查询和办事的人员。
(五)行政机关应在1999年1月1日前将本机关“办事指南”在适当地点予以公开,并输入“因特网市政府站”内,供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查询,接受办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在接待场所设置电脑终端,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应采取其他方式,方便办事人查询。
五、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一)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属本机关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提前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告知办事人。凡办事人所报资料符合办事机关所提供的“办事指南”要求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
(二)行政机关应将办事效率作为对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许可、审批、登记等事宜,在办理终结时,应附送“办事回执”,接受投资者对本机关办事人员办事效率的评议和监督。投资者可将“办事回执”寄送办事机关或同级政府招商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