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物价部门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结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年度审验,制作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开列每一收费项目及其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通过新闻传媒向社会公布,并在1999年7月1日前输入“因特网市政府站”内,供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查询。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持合法收费依据向物价部门依法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等执行。执行收费的公务人员,必须主动出示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本人证件(执法证或工作证)。没有合法收费依据、收费依据已经废止或停止执行以及不出示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本人证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收据,并逐步推行征费机关与收款单位分离制度。1999年内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按规定实施收缴分离。
收缴分离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
(五)行政机关不得以赞助、捐助、认购、定购、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或帮助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收费。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不得在企事业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开支的费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不得以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名,变相收费。对国家及本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对减、免、缓的收费项目,不得基于管理相对人不了解实情,以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其他文件不得设置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宣传教育在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事罚相应、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得滥施处罚;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对重大处罚措施及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处罚听证程序。
(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确因履行职责进行的检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更不得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非因紧急情况、涉嫌违法或上级机关统一安排,任何机关及个人不得随意到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检查。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四)行政机关应严格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务使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脱钩。处以罚款,依法可当场收缴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依法不能当场收缴的,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罚没财物,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擅自变卖或私分,也不得由本单位擅自支出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