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2日)废止(原因: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经取消了对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审批项目,行政管理方式已作调整,该办法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重庆市商品展销会审批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6日 渝府令〔1998〕4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审批管理,规范商品展销活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以购销商品为目的的各种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购物节、交易会等商品展销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类商品展销会应坚持联合办展的原则,避免同类商品展销会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雷同。
第六条 经营者参加各类商品展销会的招商招展坚持自愿原则,主办(承办)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干预强制参展。
第七条 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应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举办国际性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举办全国性或冠有“全国”、“中国”等字样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举办全市性或冠有“重庆”、“三峡”等字样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市外单位来本市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市)联合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举办除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举办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应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