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5日 渝府令〔1999〕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银行专项贷款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含引进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性的治理和利用,实现农业特定发展目标的项目。
第三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有项目的乡镇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改造中低产田土为重点,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实现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全面、持续发展,逐步建成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效益高的科技成果。应重视培养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农业综合开发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承包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