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
(1999年1月25日 渝府令〔1999〕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适用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政府工作部门内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依法任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部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管理工作;
(四)起草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任免通知,填写由任免机关行政首长签发的任命书。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