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注册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遵守以下执业规则:
  (一)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和评估结果保守秘密;
  (二)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人员应回避;
  (三)不得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
  (四)不得买卖委托评估单位的股票、债券,购买委托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资产,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五)不得擅自提高评估收费标准;
  (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执业信誉;
  (七)不得采用抬高或压低评估值,以及采取压价、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八)不得转让、出卖、租赁、涂改评估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须经项目负责人、两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二条 市评估主管部门会同市专业主管部门对各类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评估主管部门和市专业主管部门年检评估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评估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开展或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注册评估师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执行期满后,终身不得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综合评估机构到市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专业评估机构到市专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市评估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停业整顿、3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评估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超出执业范围和未取得评估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非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由市评估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