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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B级综合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70万元人民币;
  (二)专职职龄评估人员不少于2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4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4名,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名,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专业分别不少于2名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估执业时间不少于3年,有固定经营场所、现代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C级综合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专职职龄评估人员不少于9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2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2名,土地估价师不少于1名,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现代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A级专业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B级和C级专业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国家和市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综合评估机构执业范围:
  (一)A级可从事证券评估业务在内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及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二)B级可从事除证券评估业务以外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及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三)C级可从事除证券评估业务以外的帐面价值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及资产评估咨询业务。
  专业评估机构执业范围:
  (一)A级按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B级和C级按国家和市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依法开展评估业务,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确认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确认,并办结有关变更手续。
  评估机构依法开展土地、房屋等资产抵押评估业务,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所涉及的抵押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评估机构资格和评估机构申请执业资格等级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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