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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1999年5月1日 渝府令〔1999〕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资产评估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格(含资质,下同)证书,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
  评估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第四条 评估机构分为综合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机构。
  综合评估机构是指取得综合评估资格证书,从事土地、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
  专业评估机构是指取得某一专业评估资格证书,从事某一专业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
  第五条 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资格实行“分类审核、统一审批”原则。
  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实行A、B、C等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资产评估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评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市评估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委、工商、税务、物价、土地房屋、林业、乡镇等资产评估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设立和执业资格的审批或审查。
  第七条 市评估主管部门、市专业主管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评估机构,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不得参与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章 执业资格等级标准与执业范围

  第八条 A级综合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标准,按国家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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