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16、大力推进办学体制改革。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学校办学,进行公立民办的改制试点。大胆试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各种办学形式,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社会力量新建和扩建学校,政府在用地方面提供优惠,并免征配套费;允许民办学校接纳社会捐助,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备添置;允许以股份制形式筹资办学。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各级政府要把民办学校纳入整个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情况的检查督导,对学校财务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7、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等教育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管理,依法落实高等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教师职务评聘、机构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的监督机制及评价体系,完善高等学校自我约束、科学管理的机制。
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市县政府统筹规划本辖区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各类非学历教育,建设和管理直属中小学,指导乡镇对教育的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建设和管理本乡镇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加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经费、教师管理和校长任免的统筹权。
18、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高效、科学、民主”的原则,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中等以下学校(含中等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根据不同情况,可实行校长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精简行政管理机构,严格以规模定编制,以岗位定人员。在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全员聘任,竞争上岗,优教优酬,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对不胜任教学的人员实行分流。
19、调整各级各类学校布局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高等教育主要通过类型结构的调整,增加高等职业教育的比例。提高规模效益,到2005年本科院校校均在校生达到5000人以上,专科层次的院校达到3000人左右。到2010年,本科院校校均在校生达到6000人以上,专科层次院校达到4000人左右。
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布局结构和专业设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通过合并、重组、改制等形式,到2005年以前,完成师范教育由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