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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十七条 经常宣传先进典型,适时表彰关心下玳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可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下一级关工委接受上级关工委指导。
  第十九条 关工委主任由同级党委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老同志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老同志和党政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若干人,也可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协同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 市(地、州)、县(市、区)关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团(队、组),如宣传报告团、校外辅导团、科技辅导团、法制教育(包括国防教育)团、帮教团、家庭教育团、文艺宣传队等开展各项活动。
  必要时可接纳团体委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要把县(市、区)和县级以下各基层关心下一代组织建设好,工作、活动开展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关工委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到有计划安排、有督促检查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关工委的工作活动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拨款解决,由关工委掌握,做到专款专用。部门、单位关工委的工作活动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解决。也可以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主要用以助残、助困、助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关工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主任和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关工委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由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办事人员由同级党委调配解决。办公室挂靠在老干部局或共青团。专职工作人员政治待遇及住房福利等问题由挂靠单位统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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