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要严格按照债权转股权的范围和条件,结合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大中型企业扭亏脱困的实际,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争取我省有较多的企业进入债转股行列。已经推荐的债转股企业,要实事求是,精心编制方案,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加强与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驻陕机构的联系。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驻陕机构,要加快对已经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尽快划转债务,签定协议,抓紧实施,争取用较短的时间完成,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
十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省、市财力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订支持国有企业减轻债务负担的方案,比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贷款实施债转股。对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周转金,凡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参照债转股的办法转为股权。允许企业之间的欠款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相互转为股权。
十三、凡经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可以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对运作规范的股份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市。
十四、对债转股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原则上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继续采取“三家抬”的办法解决,其中财政托底部分,按股本比例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企业所办中小学和医院等,逐步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所需经费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招待所等后勤服务机构,逐步转成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十五、减轻破产兼并企业和债转股企业的负担。凡属政府部门正常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禁止收费。咨询、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破产企业诉讼费用视不同情况适当减收或免收。为加强对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各地市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和经过批准的债转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