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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五、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破产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破产终结后的职工安置费,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得纳入核销范围的专项生活贷款,依次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破产后,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企业破产时,应优先清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其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别按企业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25%和6%的比例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免除企业破产前欠交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滞纳金。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安置费,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拨付。破产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等非经营单位,同资产、职工和每人3年平均工资成建制地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当地政府部门要予以接收。
  六、各有关部门都要为企业破产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所在城市水、电、气等公共设施部门应保证职工正常生活需要。破产企业的债务担保,凡属行政干预以及其他部门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担保的,可解除担保责任,由破产清算组与有关债权人从实际出发,妥善予以解决。
  七、鼓励优势国有、集体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从结构调整的整体需要出发,对所属企业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有一定优势和潜力、需要通过兼并实现扩张的企业名单和亏损严重、需要通过被兼并实现脱困企业的名单,并为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主动搞好服务。企业间的兼并应坚持自愿原则,避免采取行政手段勉强“撮和”。兼并前企业双方要签订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自主管部门批准。
  八、对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积极争取列入国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享受免除欠息和兼并后5-7年贷款利息的政策。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一次性划给兼并方,兼并方要同时承担债务和负责接收职工。
  九、对企业跨地区的兼并,其各项税收维持原上缴渠道不变。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其资产可以不再进行评估;土地以划拨方式由兼并方使用,按国家规定免收各种税费。
  十、在实施企业兼并中,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转移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企业更名注册手续,有关银行要及时办理债务转移及呆坏账准备金核销手续。对兼并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销路、发展有前途的,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在贷款上给予支持,同时从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基金中拿出20%的额度专项用于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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