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
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00〕6号 2000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大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工作的力度。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纺织、冶金、煤炭、有色、机械、军工等重点脱困行业的此类国有企业,本着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国力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实施破产,并争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二、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要坚持规范操作。原则上分为破产准备、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与清算、破产财产处置与清偿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五个阶段。企业实施破产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
三、对列入国家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享受银行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政策,省级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破产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变现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不足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
四、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期间的职工待遇,比照所在城市下岗职工的待遇执行,由破产清算组会同原企业解决。难以解决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垫支或采取其他途径借支,破产终结后用变现收入归还。职工安置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解决。(一)随资产安置,由收购单位接收,有多个收购单位的,按资产份额同比例接收。(二)鼓励家在农村的单身职工,自愿返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所在乡(镇)要予以接收,并在落户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落户后按《
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给予略高于城市职工安置费用的经济补偿。(三)提前退休,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年内为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四)组织职工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可以由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管,也可以由职工自行选择其他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