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区县自行组织本区县的招生考试工作。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试说明由各区县自行编印;考试科目、考试形式、考试内容、试题结构、试题难易程度、考试评判标准由各区且自行确定;考试的命题、制卷、组考、阅卷、登分、统计由区县自行完成。招生考试日期要相对统一。鼓励各区县使用市考试院的考试题库配题,经区县审核后使用。
经市教委批准的个别区县,可按照
教育部《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精神,进行中招体育考试改革实验。
7.各区县应按市各项有关规定设置录取程序和编制计算机录取软件。使用市考试院录取软件的应在市考试院指导下使用,并可经市考试院同意后,根据本区县录取方案对软件进行修改。
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市(区县)重大高中和其它跨区县招生的高级中等学校要参加市考试院组织的全市统一录取审批工作。在本市录取会场,各区县负责向各录取校提供初录名单和考生材料;各区县和各录取校要服从录取会场指挥部门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只在本区县招生的一般高中、职业高中的录取由各区县负责审批。
各区县可稳妥进行优秀初中毕业生保送进入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就读的试点。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招生补录工作,由市考试院统一管理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其它高级中等学校的招生补录工作,由各区县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8.各区县要严格招生、考试纪律;按规定时间将本区县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的有关数据库报送给市考试院,接受市考试院通过网络等形式对全市招生考试纪律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同时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9.各区县应按市考试院要求按时完成招生统计工作和上报统计报表,并按时将招生工作总结报市教委和市考试院。
四、注重考试的科研和改革。
1.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各区县要积极进行考试内容、形式和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促进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考试命题要以初级中学各学科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北京市实施素质教育,调整义务教育部分学科内容和教学要求的意见》为依据。
命题要符合学科特点,要注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利于发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文科要严格控制客观试题的比例;理科要加强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查;语言学科要注意听、说能力的考查;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要给学生留有选择余地。禁止出偏题、怪题,题量要适度,考试时间不宜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