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0年北京市初中
毕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
(京教基〔2000〕005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
根据
教育部《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1999〕5号,见附件),按照市教委《北京市建立初级中学毕业会考制度及改革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意见》(京教基〔1999〕006号),参考我市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顺义区单独进行初中毕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改革的经验,为做好我市2000年初中毕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继崇文、朝阳、海淀、顺义四个区之后,我市其它所有区县全部进入初级中学毕业考试、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序列,建立在市宏观管理、指导下主要由区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制度。
1.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均应在本区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京发〔1999〕26号),依据本通知精神和北京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市考试院”)印发的“2000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拟订2000年本区县初中毕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2.初中毕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的改革,要通过强化区县政府对基础教育的责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九年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高级中等教育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健康发展;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估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改革目标:在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下,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完善与招生、考试相应的管理机制;在中等学校结构布局调整过程中,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招生计划制定办法及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跨区县招生指标分配制度;建立由区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的初中毕业会考制度和多种招生办法并存的统分结合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
4.各区县拟订的方案须本区县政府审核批准;于2000年2月15日前报市教委,同时抄报市考试院,经审核备案后执行。
已先行试点的崇文、朝阳、海淀、顺义四个区,要全面总结改革试验工作,巩固成果,完善程序,认真制定深化改革的方案,继续为我市招生、考试改革提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