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承包费数额应当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土地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
实行土地承包到户的,土地承包费即为村提留、乡统筹费,列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实行专业承包的农户,其土地承包费数额,既包括本承包户应当负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也包括超出平均规模以外的承包土地有偿使用费。
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企业,要保证集体的收益。可以采取资产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办法,通过由企业向集体上缴利润或进行股份分红的形式,体现土地承包费。
粮田以外实行竞价承包或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土地承包费应当根据竞价招标的结果确定。
四、土地承包费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根据物价变动与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土地承包期较长的,要充分考虑到物价变动的影响,可以采取确定实物基数,按照不同阶段的市场价格折算土地承包费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把土地承包期划分成若干阶段,按不同阶段确定土地承包费的办法。
在承包期内进行结构调整的,应当根据结构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土地承包费数额。
土地承包费不应频繁调整,调整的周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五、土地承包费要与其它费用分别计算。确定土地承包费数额时,应把土地承包费与集体所有的地上物,如圈舍、大棚、水电设施等资产的有偿使用费分开计算。
集体经济组织为承包者提供的机械作业、水电、生产资料供应等有偿服务费用,应当由承包者负担。这些费用要与土地承包费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六、土地承包费数额的确定或调整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同的经营项目和地块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广泛地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提出方案,通过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确定。
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收取土地承包费。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承包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承包费,是其作为发包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弃这项权利和责任。
八、承包者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是其应尽的义务。承包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拖欠或者拒交土地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