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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9日)废止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
 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各拆迁单位: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现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1999年12月7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
         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
  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
  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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