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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

  严重损坏房是指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普遍老化见底,设备陈旧,配件不齐全,管道锈蚀严重,水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残缺及严重损坏的房屋。
  第六条 屋面大修(挑顶)
  屋面或屋顶重结构达到严重损坏标准,渗漏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30%以上或滴漏房间超过顶层房间总数的20%,应做屋面大修。
  1、平面屋面:混凝土屋面板、梁明显变更,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混凝土严重碳化,钢筋保护屋剥落较多;加气混凝土板大部分明显变形,裂缝严重,部分板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严重锈蚀的应挑顶或换板。
  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有严重空鼓现象,局部补漏仍难解决时的,应重做屋面防水。
  2、坡顶屋面:
  钢屋架锈蚀严重,明显倾斜变形,部分支撑杆件弯曲松脱。
  木屋架端节点糟朽、蛀蚀,有明显下垂或倾斜,节点联接松动,夹板裂缝,铁件严重锈蚀,支撑松动;木构件(如檩条、屋面板、椽条等)严重倾斜或下垂,腐朽蛀蚀,木质发脆,结点松动,榫头拔出或折断,榫眼压裂的应挑顶;
  瓦件严重破碎、风化,脊瓦松动,破损,瓦条糟朽,油毡老化;铁皮屋面严重锈烂,变形下垂,应重作或更换屋面。
  第七条 外墙板缝严重渗漏,经2次以上中修不能彻底根治的,需整栋楼重做板缝防水。
  第八条 抗震加固
  凡无抗震设防的楼房,应按本市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加固。
  第九条 综合维修
  严重失修、失养破损程度已达严重损坏或需改善房屋使用条件,做到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修缮工作为综合维修。
  第十条 地下室防水层老化失效,采取局部堵漏的方法无法解决渗漏问题,需重新做防水。
  第十一条 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上、下水管线及设备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应进行更新改造。设备严格损坏是指:管道严重锈蚀、堵塞,零部件严重损坏、残缺、滴漏、冒水现象严重,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电气线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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