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1999〕435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材市场,促进建材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准用证管理,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99年11月8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行业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结构安全和建筑产品质量通病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证管理。其中因不同建筑部位对材料性能有不同要求的,实行A、B类准用证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的主管机关。实行准用证管理的品种由市建委确定,准用材料目录见附件。准用材料目录调整由市建委发文公布。
市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行管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和建材行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准用证的申办程序
第五条 列入准用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按规定程序申办《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获得准用证的材料应按准用证规定的范围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六条 申报准用证的产品,其质量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尚未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建材产品,以及根据工程需要,其性能须高于上述标准的产品,应符合准用证申报技术条件的要求。生产厂家须采用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先进生产设备,配备成品出厂检验的技术装备,并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