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按照转贷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后,财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全额返还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缴纳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六条 转贷合同约定的偿还转贷资金的期限届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和财政部门审查,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确无能力偿还转贷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以政府偿债准备金履行担保义务。
  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担保义务后,对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金额扣除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缴纳的政府偿债准备金后的不足部分,应当依法向被担保的借款单位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第七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偿债准备金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使用和管理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对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在管理、使用政府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财务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借用国际经济组织专项贷款和上级人民政府国债专项贷款的,参照本规定筹集偿还上述贷款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lar_16912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